知识产权分类大全!一分钟带你了解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

原创 David  2023-04-01 18:00  阅读 1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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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  2.版权又称著作权。——人人都是运营
本文将彻底解读知识产权有哪些类别?它们的定义,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等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图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一些权利: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

一.知识产权分类

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的所有权,是根据各国法律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合格作者、发明人或成果所有者的专有权利。

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著作权(也叫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种是工业产权(也叫工业产权)。

(1)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所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传统的作品登记主要是书籍音乐绘画戏曲电影等。

(2)工业产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是指在工业、商业、农业、林业等行业中具有实际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因此“工业产权”的名称更为恰当。

第二,人身权和财产权

(1)个人权利

从内容构成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又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是指权利不能脱离取得智力成果的人,是个人关系的法律反映。例如,作者签署其作品的权利,或出版和修改其作品的权利,是精神权利。

二.著作权分类(版权分类)

版权又称著作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如下种类:

(1)根据版权的表现形式

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

作品著作权又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根据版权的权利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具体的权利详解如下: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即版权,在一定的时间内多自己的作品享有独占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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